马涤明:中奖者个人权利无关公众知情权
2009年10月13日 20:19大河报 】 【打印共有评论0

3.6亿元巨奖中出,这件事需要经得起质疑。公众有质疑权,彩票管理当局有释疑的义务,这一点大家不会有异议。但中奖者个人却没有释疑的义务。我看到,网络跟帖、媒体评论中很多主张让公开中奖者身份,以满足公众知情权、体现博彩的公信力,我认为这是公众知情权诉求的错位。

公众知情权诉求的对象不应是个体,不应损害公民个体的私权利;公民也没有替官方释疑的义务。有评论人士认为,购买彩票者既然明知买彩是投身于公益,他在买彩时就应该意识到,中大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,理应对公众公开…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。

首先,彩票事业的公益性是指彩票收益,而不必包括彩票奖金;奖金是个人所得,个人所得的性质完全属于私益性,这是个概念界限。其次,既说到游戏规则,规则的设立离不开合理与合法的前提。从法理上说,现代法制理念所推崇的是对私权利的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而不像对公权力的质疑有理、“有罪推定”。也就是说,我们可以质疑福彩机构、摇奖程序,有权要求彩票管理当局释疑,却无权要求作为个体的中奖者本人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情,更不应让个人隐私权为满足任何知情权服务。从情理上讲,中大奖是一件幸福的事情,而中大奖后暴露身份,对中奖者来说则意味着无尽的麻烦,甚至终身要在压力的阴影中生活。故此,我们不应以一种权利去侵害另一种权利,因为多数人的权益并不优先于少数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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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马涤明   编辑: 周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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